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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原告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告
宋典盛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事件判決確定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原告董事之產生,乃係由有關原捐助神明會會員推派之代表加以遴選,而有關被告是否為原捐助神明會會員所推派之代表,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495號判決被告與原捐助神明會即中壢興國義民會之代表關係不存在,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761 號判決駁回上訴,目前正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茲因本件被告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51 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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