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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周玉羣張世聰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賴聰仁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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