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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履行遺贈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崔景鶴

      崔景芬

      崔景星

      崔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愛玉間因履行遺贈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7,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遺贈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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