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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羅傑
上訴人
即原告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4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另依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3,61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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