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孫羅傑、李澤民
- 原告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羅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4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另依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3,61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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