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羅傑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4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另依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3,61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