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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謝志偉姚葦嵐

聲 請人即

被告
陳林欣妙
被告
潘鎮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孟平 (以下均為相對人)
原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高毓婷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年傑會計師(即凌亞電子股份有公司清算人)
兼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林玉梅
被告
褚政雄
被告
褚馨萍
被告
褚馨怡
被告
褚林金蘭
被告
褚馨霞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褚長發
被告
王仁成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被告
陳玉蘭
被告
林杏琳
被告
黃秀香
被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陳楊寶月
被告
李林廵
被告
吳湘琪
被告
李國平
被告
鄭瑞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宥珊
被告
游秀加
被告
王秀蓮
被告
王天來
被告
鄭隆淇
被告
陳月琴
被告
陳秋香
被告
董承億
被告
施瑨陽
被告
邱惠蘭
被告
林美連
被告
林軒平
訴訟代理人
林威宇
被告
黃鳳娥
被告
簡財益
被告
呂正晴
被告
劉彩宗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琴
被告
蔣昭富
被告
追 加被告 黃依婷
被告
林國財
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秀華
被告
陳思穎
被告
留素娟
被告
張可芳
被告
李欣怡
兼訴訟代理人
李吳寧戈
被告
謝禎璋
被告
李訓乾
被告
藍萬里
被告
楊李雪
訴訟代理人
楊子棋
被告
簡阿溪
被告
林淑瑛
訴訟代理人
方昌壽
被告
敖月琴
兼訴訟代理人
林素妙
被告
黃立元
被告
魏玉蘭(原名翁魏玉蘭)
被告
郭賽鳳
被告
黃李月勤
被告
謝泰榮
被告
李振成
被告
王致棠
被告
李佳芬
被告
鄧葉雲田(原名鄧雲田)
被告
蔡金英
被告
游美月
法定代理人
王仁成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被告
游愛寶(原名游雅嵐)
訴訟代理人
游同慶
被告
陳萬全
被告
湯國強
被告
林祐達
被告
陳慶堂
被告
馬聖嘉
被告
葉明吉
被告
邱福龍
被告
陳時松
訴訟代理人
李秀華
被告
簡瀚辰(原名簡良益)
訴訟代理人
簡阿鴻
被告
楊富進
被告
陳建源
被告
蕭毓欣
訴訟代理人
王瀞英
被告
謝黃雲霞
被告
黃秀春
被告
游雅嵋
被告
陳武吉
被告
蕭雅瑜
被告
葛梅芸
訴訟代理人
陳楊寶月
被告
蔡依安
被告
陳玉惠
被告
追 加被告 吳其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蓮
被告
李秀華
被告
李宏祺
被告
郭家鏵(原名郭麗琴)
被告
陳慈姬
被告
李四合
被告
劉乙璇
被告
曹儷齡(原名曹淑美)
被告
李煥燦
被告
黃佳琪
被告
朱彥羽
被告
林進添
被告
馬聖地
被告
詹淑雲
被告
林再全
被告
郭明美
被告
王宥家(原名黃振嘉)
訴訟代理人
黃明樹
被告
李建國
被告
傅明隆
被告
盧麗寬
被告
高翠華
被告
郭東憲
被告
張宏舟
被告
李秀玉
訴訟代理人
鍾翔凱
被告
蔡信雄
被告
吳莉莉
被告
李曾準
訴訟代理人
李杰芸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姚文隆
訴訟代理人
林欣瑋
訴訟代理人
聯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銘
訴訟代理人
劉文璋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白還中
訴訟代理人
白聰仁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林順池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張翼軫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楊世傳
訴訟代理人
林岳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林錦信
訴訟代理人
林國財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黃貞淑
訴訟代理人
林芸仕
居宜蘭縣○○鎮○○里0鄰○○路000 號
黃淑芬 住○○市○○區○○里0 鄰○○路000
巷00號

追 加被告 陳益新

蘇丁銘(即李金蓮之繼承人)

蘇如虹(即李金蓮之繼承人)

蘇如玉(即李金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日所為之判決,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與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 決 書     更    正    前     更    正    後 事實理由欄貳、三、㈡以下 系爭土地上之長榮鎮建案房屋於82年3月3日竣工,於同年5月25日經核發使用執照,復於83年1月28日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並登記於長榮鎮建案房屋起造人即承介企業社代表人吳信嘉等367人名下。 桃縣工建使工字第301號使用執照存根記載系爭土地上長榮鎮建案房屋之竣工日期為82年3月3日。於同年5月25日經核發使用執照,復於83年1月28日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並登記於長榮鎮建案房屋起造人即承介企業社代表人吳信嘉等367人名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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