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志敏 訴訟代理人 何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不服程度應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部分的上訴裁判費115646元,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