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烈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何志敏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不服程度應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部分的上訴裁判費115646元,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