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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上訴人
即被告
永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兩造均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 元;被告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得知為12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兩造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補正,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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