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兩造均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 元;被告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得知為12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兩造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補正,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