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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麗
被上訴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1 萬7,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4,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李佳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