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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訴人
李詠峻
被上訴人
楊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9 萬4,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5,0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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