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