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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

債權人
黃玉麟
債務人
VANESSA E.RUANES(拉妮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未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則其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部分,即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另就利息起算日部分,債務人未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僅表明自債務人入境中華民國之日起算( 經查應以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為入境日起算,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則其請求利息逾入境日之部分,即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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