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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權人
黃淑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世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遺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惟債務人僅給付120 萬元,為此請求清償餘額80萬元。經查債權人及債務人業就系爭遺產應如何給付達成協議,亦即債務人僅應給付債權人120 萬元即可,其餘雙方皆無任何異議,且該協議業經公證。今債權人違反協議內容復提出異議而請求其餘80萬元,依法顯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退萬步言,縱債權人尚得請求其餘80萬元,惟該80萬元性質上屬於遺產,債權人自應以被繼承人全體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然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一人請求給付,且未表明債務人是否為被繼承人唯一之繼承人,或尚有其他繼承人,故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