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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7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79號

聲請人
謝佳穎
即聲明人
謝秀萍
即聲明人
謝孟珠
即聲明人
鄭羽芯
即聲明人
鄭羽涵
即聲明人
上二人共同 鄭傳益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謝秀萍
聲請人
杜世勇
即聲明人
杜世定
即聲明人
杜吉
即聲明人
林昕妤
即聲明人
林冠瑋
即聲明人
上二人共同 林主恩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謝佳穎
聲請人
張又禾
即聲明人
上 一 人 張瑋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謝孟潔
聲請人
杜世金
即聲明人
杜世城
相對人
杜錦(亡)
即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

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杜錦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被繼承人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7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