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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4號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44號

上訴人
郭志堅
上訴人
劉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嬿娥因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144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及婚姻關係無效二訴,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即上開二訴均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各訴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4,500 元合計如上,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