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7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7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274 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行使負擔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7條。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離婚訴訟部分)、抗告費用1,000 元(非訟事件為抗告性質),合計為5,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7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