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林瑞嬌
- 相對人
- 簡文裕
簡妙雪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
簡妙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5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聲請人為受扶養權利人,而聲請人之戶籍設在臺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實際上居住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的護理之家,並未設籍或實際居住在桃園地區,有聲請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調解紀錄表、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