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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10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10號

聲請人
林瑞嬌
相對人
簡文裕

      簡妙雪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

      簡妙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5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聲請人為受扶養權利人,而聲請人之戶籍設在臺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實際上居住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的護理之家,並未設籍或實際居住在桃園地區,有聲請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調解紀錄表、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1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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