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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66,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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