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許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政松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黃政松於法庭中說謊,說伊房貸繳到101 年10月無力繳納,拿金融卡叫他繳,爰申請105 年度訴字第510 號事件之106 年1 月5 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0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即原告,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上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已於民國106年3 月30日確定,有本院辦案進行簿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迄於107 年3 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得聲請之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期限。況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陳明相對人黃政松說謊,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所為聲請亦難謂為合法。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