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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告
林金水
原告
林嘉毅
原告
謝祥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938,79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惟因原告於本件之請求係屬於工資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於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