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9號
- 原告
- 林金水
- 原告
- 林嘉毅
- 原告
- 謝祥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 被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運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938,79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惟因原告於本件之請求係屬於工資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於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