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連正
郭連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雅琪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供擔保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為9,953,613 元,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953,613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53,6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4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