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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

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5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 萬4,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9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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