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5號
- 原告
- 卜運忠
- 被告
- 鄭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鍾若琪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當面向原告道歉及給付新臺幣(下同)9 萬元,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107 年10月16日分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即撤回請求被告應向原告道歉部分之聲明,並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 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