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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告
卜運忠
被告
鄭美雲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當面向原告道歉及給付新臺幣(下同)9 萬元,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107 年10月16日分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即撤回請求被告應向原告道歉部分之聲明,並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 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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