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森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揚資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8,4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2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