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嚴寬隆即寬達建築師事務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1,149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2 萬2,333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合計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609 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