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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

給付設計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嚴寬隆即寬達建築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1,149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2 萬2,333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合計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609 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設計服務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