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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宇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裕因107 年度訴字第209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宇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提之訴之聲明為「確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區第二期開發案』關於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黑板樹之農林作物補償費,其中記載『黃朝富』得領取之新臺幣(下同)50萬904 元部分,受領權人應為原告」,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故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上訴利益即為50萬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9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