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
- 原告
- 李清光
- 原告
- 李家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薏如律師
- 被告
- 李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沈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紀復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孟樵律師
- 被告
- 吳文勝
- 被告
- 鄭家榮
- 被告
- 池立康
- 被告
- 永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池國豪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子騰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立偉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芸律師
- 被告
- 范正祥
- 被告
- 台陽貨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定
- 被告
- 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春敏
- 被告
- 趙哲明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春敏為被告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趙哲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被告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9 月30日由趙哲明變更為賴春敏,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決議意旨,應由賴春敏為被告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趙哲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