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
- 原告
- 戴荷生
- 原告
- 陳乃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嘉盈律師
陳益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鏈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爰裁定命原告於三十日內補正欠缺及不合法,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起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查明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中華民國是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若是,請提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並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
(二)請查明陳榮慶是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若是,請提出相關戶籍謄本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
(三)被告陳寶蓮業於111年6月2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共有人地位,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若無合法繼承人,則請陳明應由何人繼承其共有人之地位,並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
(四)請查明被告陳韻凌是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
(五)原告具狀陳明被告陳國凰繼承人之情形,與本件系爭土地謄本登記之現況不符,請查明被告陳國凰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六)原告具狀陳明被告陳光成繼承人之情形,與本件系爭土地謄本登記之現況不符,請查明被告陳光成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七)原告具狀陳明被告陳國武繼承人之情形,與本件系爭土地謄本登記之現況不符,請查明被告陳國武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八)原告具狀陳明被告陳英國繼承人之情形,與本件系爭共有土地謄本登記之現況不符,請查明被告陳英國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九)原告具狀陳明被告王劉滿妹繼承人之情形,與本件系爭共有土地謄本登記之現況不符,請查明被告王劉滿妹之繼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十)請提出最新之「訴之聲明」全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