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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志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950 元【計算式:292.25平方公尺107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 元=1,811,9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上訴利益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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