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光煒
許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沛埕、宋承遠、呂秋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盧光煒、許文祥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