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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7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0號

聲請人
劉文忠
相對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劉廣傳
法定代理人
劉家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劉廣傳間因107 年度事聲字第7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7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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