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劉文忠
- 相對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劉廣傳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劉廣傳間因107 年度事聲字第7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劉廣傳間因107 年度事聲字第7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