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 債權人
- 黃淑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世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遺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惟債務人僅給付120 萬元,為此請求清償餘額80萬元。經查債權人及債務人業就系爭遺產應如何給付達成協議,亦即債務人僅應給付債權人120 萬元即可,其餘雙方皆無任何異議,且該協議業經公證。今債權人違反協議內容復提出異議而請求其餘80萬元,依法顯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退萬步言,縱債權人尚得請求其餘80萬元,惟該80萬元性質上屬於遺產,債權人自應以被繼承人全體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然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一人請求給付,且未表明債務人是否為被繼承人唯一之繼承人,或尚有其他繼承人,故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