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郭志堅
- 上訴人
- 劉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嬿娥因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144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及婚姻關係無效二訴,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即上開二訴均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各訴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4,500 元合計如上,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