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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郭美芝

上列上訴人與侯俊凱間因107 年家小字第1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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