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郭美芝
上列上訴人與侯俊凱間因107 年家小字第1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小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侯俊凱間因107 年家小字第1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