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江藍月嬌
- 代理人
- 袁曉君律師
- 相對人
- 江秀貴
王江秀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覆議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