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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彭鈺龍

    彭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鈺麟因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2,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6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