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彭鈺龍
彭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鈺麟因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2,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6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