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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

聲請人
劉怡萱
相對人
劉黃菊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確認聲請人劉怡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劉黃菊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本為親子,前於民國70年間全家移居菲律賓,為了念書問題,在當地購買不實之出生證明,把聲請人父、母登記為劉峻豪、鍾敏,但實際上聲請人與劉峻豪、鍾敏並無血緣關係,也素不相識,因聲請人實際生父劉正義已死亡,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否認子女事件固為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之父、母登記為劉峻豪、鍾敏並非真實,兩造間有母女之自然血緣關係等事實,均不爭執,復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身分證雙面影本、柯滄銘婦產科親子鑑定報告等為證,均為相對人不爭執。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依兩造之遺傳標記檢驗結果,判定無法排除『劉黃金菊與劉怡萱的親子關係』(確認率99.999999%)」等語。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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