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白孟勳
- 相對人
- 塗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12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聲請,然依其陳報,聲請人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街00號,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給付扶養費,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