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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29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29號

聲請人
白孟勳
相對人
塗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12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聲請,然依其陳報,聲請人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街00號,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給付扶養費,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2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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