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66,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