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翊甄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66,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