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木清間因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63 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7 年8 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木清間因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63 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7 年8 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