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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許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政松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黃政松於法庭中說謊,說伊房貸繳到101 年10月無力繳納,拿金融卡叫他繳,爰申請105 年度訴字第510 號事件之106 年1 月5 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0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即原告,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上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已於民國106年3 月30日確定,有本院辦案進行簿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迄於107 年3 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得聲請之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期限。況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陳明相對人黃政松說謊,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所為聲請亦難謂為合法。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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