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 原告
-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魏金鳳
- 被告
- 黃子駿
高美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數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而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次備位聲明)定之。是依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 萬元(790 萬元+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