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5號
- 原告
- 陳瑞賓
- 原告
- 宗維國
- 原告
- 詹皇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5,949 元,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433元,惟原告於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717元(計算式:27,433÷2 =13,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