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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連正

      郭連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雅琪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供擔保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為9,953,613 元,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953,613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53,6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4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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