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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林翰葳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范世明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後段「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