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9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訴訟代理人
- 林翰葳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盧美如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鍾奇維
- 被告
- 范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徐慧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後段「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