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
- 上訴人
- 郭芙美
- 被上訴人
- 霖園名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736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8 平方公尺×106,592 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52,73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