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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

上訴人
郭芙美
被上訴人
霖園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736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8 平方公尺×106,592 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52,73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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