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月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