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

原告
李清光
原告
李家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被告
李建國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
被告
吳文勝
被告
鄭家榮
被告
池立康
被告
永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池國豪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子騰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芸律師
被告
范正祥
被告
台陽貨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定
被告
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敏
被告
趙哲明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春敏為被告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趙哲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被告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9 月30日由趙哲明變更為賴春敏,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決議意旨,應由賴春敏為被告國信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趙哲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