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23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何鴛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軍領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2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買賣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