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8號
- 上訴人
- 林洛萱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知禧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788 年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8號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知禧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788 年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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