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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序泰
即原告
林世豐
即原告
周鴻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上訴利益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
├───┼──────┼─────────┼──────┤
│郭序泰│236萬4,247元│3萬6,694元    │1萬2,231元 │
├───┼──────┼─────────┼──────┤
│林世豐│239萬6,988元│3萬7,140元    │1萬2,380元 │
├───┼──────┼─────────┼──────┤
│周鴻俊│248萬2,670元│3萬8,476元    │1萬2,825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