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序泰
- 即原告
- 林世豐
- 即原告
- 周鴻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上訴利益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 ├───┼──────┼─────────┼──────┤ │郭序泰│236萬4,247元│3萬6,694元 │1萬2,231元 │ ├───┼──────┼─────────┼──────┤ │林世豐│239萬6,988元│3萬7,140元 │1萬2,380元 │ ├───┼──────┼─────────┼──────┤ │周鴻俊│248萬2,670元│3萬8,476元 │1萬2,825元 │ └───┴──────┴─────────┴──────┘